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离婚购房落户新政策上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离婚购房落户新政策上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上海人才落户有购房资格吗?
- 上海夫妻双方离异后多久可以置换房屋?
- 老婆外地人,马上结婚十年要求我迁入上海,因为准备离婚,所以想让她上来成为袋袋户口,可以吗?具体怎么?
- 社保缴纳时间不符购房条件,购房人隐瞒事实“离婚又结婚”规避政策,法院会如何判决?
上海人才落户有购房资格吗?
有
一是新落户的人才,须提供累计12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我市购买第1套住房,在第1套住房备案满36个月后,方可购买第2套住房。
二是未落户的人才,须提供累计24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三是实行全域限购,对外省户籍也不属人才的人员,须提供累计60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方可在我市购买1套住房。
四是离异人士,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上海市的人才落户政策中,对于购房资格有一定的规定。具体来说,根据上海市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可以在上海市购买住房。
根据该政策,人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上海市户籍或者非上海市户籍但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以上;
2.具有上海市户籍或者非上海市户籍但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保满18个月以上;
3.具有上海市户籍或者非上海市户籍但在上海市连续缴纳社保满24个月以上。
此外,还需要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如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记录等。具体的购房资格要求可能会根据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你咨询当地的房地产中介或者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的政策和具体要求。
上海夫妻双方离异后多久可以置换房屋?
三年后。对夫妻离异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新房摇号选房优先满足“无房家庭”自住购房需求等举措受人关注。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此次出台的一系列举措具有综合性,将从增加供应、调控需求、稳定预期和规范市场等四个方面综合施策。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具体举措是一套“组合拳”,同时体现精准施策,瞄准供需两端及市场秩序。那么新政新在哪儿?
从需求端来看,调控力度进一步升级。主要体现在从严执行限购、限贷、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意见》规定: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这一举措将有效遏制部分投机者利用“***离婚”套取购房资格的现象。
老婆外地人,马上结婚十年要求我迁入上海,因为准备离婚,所以想让她上来成为袋袋户口,可以吗?具体怎么?
上海原先的外来配偶落户政策是市区(中心城区)15年;郊区区(奉贤、宝山、南汇、嘉定、青浦、松江、崇明等)是10年;
★从今年开始,公安局已将年份全部调整为10年;
★有残疾证的上海户籍人士,其配偶通过残联的审核和申请,缩短为7年;
★外来配偶的户口性质(农业、非农)没有区别对待的政策,以前有过此类规定;
如有疑问,你可以拨打上海市公安局热线电话24023456
社保缴纳时间不符购房条件,购房人隐瞒事实“离婚又结婚”规避政策,***会如何判决?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判令合同解除,肖女士夫妇向出卖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肖女士夫妇在缔约时隐瞒其尚属于限购的事实,并意图通过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甲方需配合其重新签订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以及在合同签订后随即离婚又结婚的行为,来达到规避本市限购政策的目的,本身目的已经不正当。其次,肖女士夫妇这一“离婚又结婚”的过程,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张某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负有与肖女士夫妇重新签订网签版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义务,本身即存有疑问。最后,在这种情况下,肖女士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规定时间前向张某支付第二期购房款100万元。肖女士夫妇未经张某同意将该100万元支付至律师事务所进行所谓的资金监管,不能视为已经履行了支付第二期购房款100万元的义务。现肖女士夫妇逾期付款超过15天,张某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肖女士夫妇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肖女士夫妇支付张某违约金8万元。
2016年3月25日,上海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年限,从自购房之日算起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而本案购房人明知其在本市不符合购房条件,向出卖方隐瞒了其被限购的事实,仍与出卖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随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人在符合购房政策后,不是积极与出卖方协商进行弥补,反而自作聪明离婚又复婚,要求出卖方“按约”与其重新网签,又将应付房款付至了某律所账户,导致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成就。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充分审查自身是否符合购房资格,向出卖方言明情况,达成合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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